河财政文〔2018〕1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教学质量监控和保障体系,规范教学督导工作,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在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活动、提升教师教学水平、保障教学质量等方面的作用,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是学校教学质量监控和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作用是对普通本科教学工作进行监督、评估和指导,通过督教、督学、督管,促进学校教学水平与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第三条 教学督导工作坚持以督为基础、以导为重点,督教与督管为主、兼顾督学,导教与导学并重,客观、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学校实行校、院系(部、中心)(以下简称院系)两级督导制度。学校成立校级教学督导委员会,是相对独立于教学管理部门的专家组织;院系成立教学督导组,院系教学督导组接受校教学督导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相关部门、各教学单位及管理人员和教师应当支持和配合教学督导工作,自觉接受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和院系教学督导组的监督和检查,对阻挠或拒绝教学督导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态度恶劣构成违纪的,由相关部门根据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领导,在教学质量评价中心管理下开展工作。
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设专门的办公场所,教学质量评价中心负责提供和保障工作条件。
第七条 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主任委员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经全体委员协商后由主任委员聘任。
第八条 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选聘由院系或离退休职工管理处推荐或个人自荐,教学质量评价中心提名,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批准,学校颁发聘书。
第九条 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每届聘期为三年,期满可以续聘。在聘期内因健康、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者,可以解除聘约关系。教学督导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递补新委员。
第十条 院系教学督导组由各院系负责组建,报教学质量评价中心备案。
院系教学督导组由本单位主管教学领导和2-5名资深教师组成,设组长一人,教学办公室主任(教学秘书)为联系人。
第十一条 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主要聘任对象为我校退休教师或退休教学管理干部。
第十二条 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和院系教学督导组成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熟悉国家教育方针及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教学规律和教学工作。
(二)具有教授或副教授职称,原则上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教学科研能力,在学校或院系有较高声望和一定影响。
(三)热爱教育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分析、综合能力和口头、书面表达能力,具备信息化条件下熟练操作计算机能力。
(四)教学督导人员聘任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完成督导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职责
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应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目标,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对学校教学与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及时反馈教学督导信息,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督查制度落实。抽查相关职能部门和各教学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教育教学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学校教学规章制度和工作安排等情况。
(二)坚持听课制度。深入教学一线,采用听课方式,了解教学状态与学生学习情况,听取教师和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此作出客观、公正评价,提出相关整改意见,指导教师提升教学水平。
(三)检查实践教学活动。配合教学管理部门对实验以及实习实训、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与指导。
(四)督导教学管理。深入相关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对教学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以及教学保障与服务质量实施督导,可以点面结合督查教学档案,检查教学环境和教学保障条件等。
(五)促进内涵建设。对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学风建设、教学队伍建设、管理制度建设等提出意见建议。
(六)参与教学检查与评估评建工作。参加教学检查、考试巡视、教学评优评奖等活动,协助相关部门开展试卷评估、毕业论文(设计)评估、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专业评估、院系评估等评建工作。
(七)开展督导调研工作。针对学校教学工作的重点难点,或师生反映较为突出的教学问题,进行专题调研。
(八)推进帮扶推优工作。推荐优秀教学成果和先进教学经验,帮助青年教师和新上岗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及时总结学校和院系教学与管理等方面的亮点、特色,宣传推广先进事迹与教学经验。
(九)批评与处理建议权。发现违反管理规定、干扰教学秩序、影响教学质量的现象时,可直接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予以制止,并向教学管理部门反映,提出处理建议。
(十)参加学校安排的其他教学督导工作。
第十四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一)负责教学督导委员会全面工作。
(二)结合学校教学工作计划,安排部署教学督导委员会的日常与专项工作。
(三)聘任、解聘教学督导委员。
第十五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责
(一)配合主任委员工作,落实教学督导委员会具体日常工作和专项工作任务。
(二)制定教学督导委员会学期教学督导工作计划、编写督导简报和学期督导工作总结,安排教学督导工作相关会议。
(三)协调教学督导委员会各小组工作;协调与各职能部门及教学单位的工作。
(四)检查落实教学督导委员会各小组工作情况,做好考勤记录、统计与报备工作;监督各委员听课的完成量及进度情况,汇总、统计各组提交的教学督导数据、表格、总结等信息材料,及时整理并交付教学质量评价中心存档;听取教学督导委员意见反馈,与教学质量评价中心研究解决督导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五)落实内部监督。实行督导值班制、安排各小组对口单位的分工、核验听课结果、检查值班日志、发布听课信息。
第十六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组长职责
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可分组开展工作,每组设组长一人。组长的职责为:
(一)负责本组具体教学督导工作,协调本组内部分工,协调与对口教学单位的工作对接。
(二)拟定本组学期及学年教学督导计划,组织开展本组教学督导活动,做好各项教学督导活动的记录与总结, 监督考核本组成员工作完成情况。
(三)汇总本组教学督导信息、评价成绩,及时与教学督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教学质量评价中心沟通协调。
第十七条 院系教学督导组工作职责
(一)监督、检查本单位教学管理人员的听课等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监督落实教学督导结果的反馈与跟进工作。
(二)深入课堂、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及其他形式的教学现场,广泛听课看课,了解教师教学效果,会诊院系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反馈教学信息,指导教师改进教学方法,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三)监督、评估本单位办学与专业定位、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教学进度制定情况;督查实践教学开展及各类教学档案的整理与归档情况。
(四)接受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的指导,参与院系教学检查,对本单位的专业、课程、教材、师资队伍、管理制度等方面建设工作予以评价;完成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五)参与院系各项评估评建工作;发现院系教学与管理方面的亮点、特色,向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推荐推广。
(六)开展教学督导研究工作,对教学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必要时可与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协作、共享信息。
第十八条 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每人每个教学周听课看课不少于1学时,每学期应完成18学时以上听课工作量。院系教学督导组成员每人每两个教学周听课看课不少于1学时,每学期应完成9学时以上听课工作量。
督导听课采取常规与专项相结合的方式按计划进行,每次听课应按要求认真填写《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听课记录本》。
第十九条 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定期召开由各院系教学督导组组长参加的教学督导工作会议,研究、交流教学督导信息。
第四章 教学督导工作管理
第二十条 加强学习,提高理论水平。教学督导人员应认真学习领会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文件,研究教育教学规律和现代教育理论,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教育理论水平。
第二十一条 落实工作计划,规范资料积累。根据学校工作计划和教学安排,教学督导组织与个人每学期要分别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具体的听课、检查、督导任务,按计划开展工作,做好工作记录,学期结束前一周写出学期工作总结。各项材料要确保内容准确详实,资料有积累,连同听课记录本一并上交备存。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的材料交教学质量评价中心存档;各院系教学督导组成员的材料交由本单位教学办公室存档。
第二十二条 开展工作自查,加强信息反馈。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和院系教学督导组应定期开展自查活动,检查教学督导工作计划落实完成情况,解决教学督导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定期发布教学督导信息。
第二十三条 注重督导主渠道,规范听课评课方式。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坚持个人听课与小组评课相结合,参加听课、教学检查等督导活动时应佩戴教学督导工作标识。
第二十四条 坚持督导常态化,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和院系教学督导组每学期应合理安排教学督导工作进度,避免突击集中听课,保证学期内教学督导工作的持续存在。
第二十五条 遵守评价原则,体现结果权威。教学督导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应客观公正,提出的督导建议应中肯、确切,体现严肃性、公平性、合理性原则。
第二十六条 保障正常工作,严格请假制度。教学督导人员因故不能参加教学督导活动的,应履行请假手续。连续一个月未请假不履行督导职责者,予以解聘。
第二十七条 规范督导信息发布,保障督导信息准确。未经许可,教学督导人员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教学督导委员会或督导组集体做出的督导结论及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积极调研交流,规范外联管理。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向外出示调研报告或权威性结论性意见,由教学质量评价中心代盖公章方为有效,教学督导人员个人不对外出示任何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强化工作考核,提高工作实效。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的工作由教学质量评价中心组织考核,根据工作完成情况,按月给予适当补贴。考核合格的享受全额津贴,未完成规定教学督导基本工作量考核不合格者按比例扣发津贴,情况严重者由主任委员予以解聘。
第三十条 加强院系督导考核,明确院系督导待遇。院系教学督导组成员督导工作由各院系负责考核,津贴由各院系从教学经费中支付。在职教师担任院系教学督导且承担相应督导工作的,据实计入课时工作量,但最多不超过9课时;退休或教学管理人员担任院系教学督导且承担相应督导工作的,由院系给予适当补贴。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河财政教〔2015〕4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教学质量评价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