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关于教师教学工作规范(修订)
2020-12-16 11:03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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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教学责任意识,规范教学行为,严肃教学纪律,保障课堂教学的主阵地和主渠道,培养“厚基础、宽口径、强能力、高素质”的复合型、创新型、应用型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及《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高校课堂教学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的指导意见》(中共教育部党组〔20175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教师应认真行使《教师法》赋予的权利,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教师。

第三条  教学工作涵盖理论教学、实践教学、课外辅导等环节,以及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改革等任务。

第四条  在教学工作中,教师应做到:

1.注重课程思政,培养学生的良好品德,使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教育与宗教分离原则,严禁传教,杜绝封建迷信和歪理邪说进课堂。

2.落实课堂教学教师主体责任,时刻牢记自己人民教师的身份,树立以生为本的理念,尊重学生个性,充分发挥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主体作用。

3.积极从事教育教学及科学研究,主动投入教学改革,严谨治学,潜心教学,刻苦钻研业务,勇于开拓创新,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五条  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开展有针对性的廉洁教育,注重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专业教育有机结合,培养学生廉洁自律、克己奉公的优良品质。

第二章  教学任务

第六条  根据《教师法》规定,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或符合高等学校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方有资格从事教学工作,承担教学任务。有关教师任职资格的认定及管理按人事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教学任务由教师所在教学单位下达,若无客观原因,教师应无条件接受并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第八条  教授、副教授每学年至少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程。

第九条  经学校教学质量评价部门考评,教学效果差、质量无保证、学生到课率和满意率均过低的教师,按《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办法(修订)》规定处理,并督促其进行切实有效的改进。

第三章  备 课

第十条  备课是教师实施教学的重要环节。教师要认真研究人才培养方案,明确本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程、平行课程和后续课程之间的衔接关系。

第十一条  教师备课应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和已有的知识结构,不仅要认真研究所任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熟悉本课程的体系、范围和基本内容,还要积极追踪本学科前沿的发展状况。备课时要编写完整的教案,并适时更新教案及课件内容。

第十二条  教师应认真研究教材,掌握教材的内在逻辑关系、结构体系;准确理解和掌握有关理论、概念,明确各章节的重点、难点,符合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广泛阅读有关文献和教学参考书,确保教学内容的先进性、科学性、系统性。

第十三条  教师应按照学校的教学日历,编制好教学进度表,合理分配课程讲授、实验、实习和讨论的学时。

第十四条  教师应掌握现代信息技术,熟练运用学校教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维护相关信息。

第四章  课堂教学

第十五条  课堂教学是教学过程的基本形式和中心环节,教师应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及教学进度要求安排讲授内容。       

第十六条  教师授课须携带教材、教学大纲、教案(讲稿)及教学进度表等相关教学材料。

第十七条  教师进入课堂要着装整洁,仪表端正,举止文明;上课应讲普通话(有特殊要求的全外语、中外合作办学等类课程除外),书写用规范字;语言表达准确、简练。

第十八条  教师在每个课程班首次上课,应以适当的方式自我介绍,以增进师生间的了解;说明本课程的具体授课要求,扼要介绍本课程的教学计划和基本内容,说明平时成绩、期末成绩在课程总成绩中的比例和安排。

第十九条  教师应按照教学进度表和课程表上课,不得随意变动上课时间与地点。教师应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维护课堂秩序。

第二十条  教师应使用合适的教学方法和手段,采用启发式、讨论式、探究式等多种形式启发引导学生,激发学生思维,在传授知识的同时,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教师采用多媒体教学手段须与板书配合,如遇停电、多媒体设备或课件故障致使无法正常上课时,不得停课,应用板书继续授课。

第二十一条  教师应重视教学效果信息反馈,及时听取学生对课程教学的意见、要求与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授课进度,改进讲授方法,力求教学相长、协调一致。

第五章  课外辅导和作业

第二十二条  课外辅导是教师教学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指导学生制订学习计划、预习、复习、查阅文献资料等。

第二十三条  除面对面方式外,教师可以灵活利用网络、通讯设施等多种渠道对学生进行辅导、答疑。

第二十四条  未获正式任课资格的助讲教师(助教)应跟班听课,积极参加各级别的公开课教学,了解教学内容,学习讲课方法,与主讲教师研究习题课或辅导课的内容。辅导后,助讲教师应将辅导中存在的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向主讲教师汇报,使教学和辅导统一,保证教学质量。

第二十五条  教师应根据教学要求,布置适量作业(含思考题、讨论题、课程论文等),并确定作业的内容、次数及交作业的时间,严格要求学生认真、独立完成。

第二十六条  批改作业是教师教学任务的一部分,教师应认真、按时批改作业。对不能按时完成作业的学生要批评教育,对不符合要求的作业,应退回重做。对作业中存在的普遍问题,教师要专门记录,并向学生作进一步讲解或加强训练。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数量和质量要作书面记录,并按一定比例计入修读课程的总评成绩。

第六章  实践教学

第二十七条 实验教学工作规范按照《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实验教学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进行。

第二十八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规范按照《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进行。

第二十九条  毕业实习工作规范按照《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生毕业实习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进行。

第七章  课程考核

第三十条  课程考核工作规范按照《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课程考核管理规定(试行)》《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普通本专科成绩管理规定(试行)》等相关文件进行。

第八章  教学研究

第三十一条  教学研究是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教师应按学校规定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教学研究工作。教学研究的工作量按学校相关规定计入科研工作量。

第三十二条  教学研究的主要任务是总结教学工作经验,主要针对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教材建设、教学管理、质量保障、教师发展、教学方式方法等方面进行研究。

第三十三条  教师开展教学研究应做好计划,制订具体措施,把任务落实到位,定期或不定期接受研究进度检查,并按时完成研究任务。

第三十四条  教学研究成果与科学研究成果同等对待,作为教师业务考核的一个重要内容和晋职升级的一个重要依据。

第九章  教学工作纪律

第三十五条  教学工作中“坚持学术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的原则。教师不得散布违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言论以及其他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错误思想和观点,不得进行有悖于社会公德的宣传活动。

第三十六条 教师应服从所在教学单位和教研室的工作安排,承担教学任务,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教学安排者,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教师要坚守教学岗位,不得随意增减课时和其他教学环节,未经教务部门批准不得自行调课、停课、私自请人代课、更换教室等。

第三十八条  教师应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提前下课,上课前不得饮酒,上课期间不得吸烟、不得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

第三十九条  教师在承担教学任务时,必须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所有用于教学的材料(包括课程教学大纲、教案、教材、考试试卷、实验资料等)均属教学资料,完成教学任务后,应做好教学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由各教学单位按照学校教学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与此相关的知识产权不受损害。

第四十条  教师应严格考核要求,严肃考核纪律,不得泄漏考题和试卷,不得划定考核范围,认真做好监考工作,考核结束后按规定上报课程考核成绩。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一条  教师在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学校按相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四十二条  教师在教学工作中违反教学工作纪律的,根据《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学和教学管理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承担本科生、专科生教学工作任务的教师。

    第四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河财政教2012168号)自行失效。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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